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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12/23 11:14:51
韶关市民田某的网银账户被人利用木马病毒划走10万元,田某遂将开户银行告上法庭。近日,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2006年10月,湖南长沙男子彭江明伙同一黑龙江男子(身份不详)以网络传播木马病毒的方法窃取了韶关市民田某在某银行开设的账户、密码及居民身份证信息。之后,彭江明窜至湖北省武汉市以“李秋红”为户名办理了银行储蓄卡,再利用木马程序控制田某的电脑,远程操作将田某账户内10万元转账到其控制的“李秋红”账户内,并将其中的89134.39元用于在湖北省武汉多个商场内刷卡购买黄金首饰,并将黄金首饰销赃。
据悉,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彭江明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网络传播木马病毒窃取他人银行账号、密码及居民身份证号等手段,通过互联网或通讯终端将他人在银行开设的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据为己有,共计金额达402400余元。2010年6月23日,湖南长沙当地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彭江明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不久前,田某向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银行返还其存款本金10万余元。据田某称:2006年10月12日,经某银行工作人员推介,其在该行开通了个人客户网上银行业务,银行派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对其电脑进行装机上网。网银开通后,其仅进行了一次修改初始密码操作,并未发生其他网银业务,也未进行转账操作。
同月26日上午9点多,他发现账户中的70余万元存款中的10万元不翼而飞,遂向某银行投诉。该行一位副行长很快到达其家中,随后该行技术人员也到其家中调查,但未采取任何对收款账户的止付措施。当天下午,某银行告知其收款账户余额仅剩下800余元。迫于无奈,其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2009年6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机关将连续作案的罪犯彭江明抓获,其账户资金丢失真相大白。田某认为某银行作为网银业务的经营者,负有保障客户使用网银的安全义务,由于网银系统存在安全漏洞,且银行方面接投诉后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客户财产损失,应当由银行承担责任。
某银行答辩:我行于2006年10月25日向田某提供的10万元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服务的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和违约行为,田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