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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商务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0/10/9 15:55:55

  银行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个人隐私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为银行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它使银行能够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跨越时空界限,随时随地满足客户需求:提供新的服务品种,充分挖掘市场潜力,节省成本,加强竞争力。但是,电子商务业务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巨大的收益,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由于银行原因所导致的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会使客户个人隐私权受到威胁,这样不仅不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使银行暴露于法律风险之中,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银行内部对个人信息的不合理使用。消费者个人在向银行提供个人资料时,常常是为了进行网上支付或信用凭证之所需,而事实上,由于利益的诱惑和相关从业人员道德准则的欠缺,银行很可能存将其所收集到的资料用于合理用途之外的情况,包括将资料用于所声明目的之外的用途,不当泄漏资料,甚至出售资料给第三方等,从而侵害银行客户个人的隐私。

  2.银行网络安全方面存在隐患。银行在金融领域占有着重要地位,因此银行安全的维护尤为重要,特别是对于网络安全。虽然许多银行在网络安全问题上采取了多种措施,然而,网络黑客,系统漏洞因素的存在,仍然困扰着各大银行。安全问题是电子支付中最关键、最重要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电子交易各方的利益,网上交易所能带来的巨大机遇和丰厚利润对那些网络入侵的投机者来说是一种无形的诱惑,如果不能及时消除这些网络隐患,会给银行客户的重要信息带来巨大的风险。

  3.银行电子商务业务的法律解决机制缺失。对于网络隐私权,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定,涉及此问题的只有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实施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中规定了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这微薄的法律保护根本不足以维护公民个人的权益,同时对于银行机构更起不到应有的约束,管理作用。因此,对于银行电子商务方面的客户个人隐私泄漏问题,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机制。

  商业银行如何加强个人隐私权保护

  1.通过立法方式进行保护。目前我国的法律对隐私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是通过追究侵犯名誉权责任的方式来保护隐私权。

  在如今的电子商务时代,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将隐私权推到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来规定网络隐私权的具体内涵及权利救济,从根本上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法律条文中应当确定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信息收集、处理和处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对于银行电子商务的监管,更应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以硬性规定来约束银行机构,保护客户个人的隐私权。

  2.通过银行业自律方式进行保护。银行业在不断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更应加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自律性管理。自律性组织比政府更加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实际情况,自律组织在执法检查,纪律监控方面比政府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和预防性,自律组织在监管方面的空间较大。同时,通过银行业自律方式进行保护,而非由政府机关介入调整,可以更加建立消费者对银行的信心。通过银行自律性管理的不断规范化,又可以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通过科技装置与技术保护个人隐私。银行应当在网络技术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包括采用P3P(PlatformforPrivacyPreferences)架构,利用附加于浏览器的隐私权保护软件,对机密信息实施隐藏或加密保护,等等。这样,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技术上可以提供很好的安全平台,使信息泄漏风险的发生率达到最小化。

  4.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引导个人消费者。除立法规定,鼓励银行业自律管理,加强技术保护之外,另一条有效,直接的保护方式则是教育网络使用者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并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防止个人隐私被侵犯。包括:(1)不随意泄露个人资料。(2)了解银行保护个人隐私的政策及救济方式。(3)使用加密软件等等。